有哪些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法律条文宪法:第十二条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有责任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 例旨在加强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素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条 例共分为六章45条 ,主要内容包括市容设施、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重庆限号的行为,将会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违规驾驶机动车的,给予处罚措施如下:警告:对违反重庆限号的机动车驾驶人,会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警告,并通报其上级单位,告知要加强驾驶人的纪律性教育,并对违反者处以警告。
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重庆市对噪声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具体规定是晚上10点到早上6点为禁止噪音时间段,其他时间则为限制噪音时间段。在禁止噪音时间段内,严格限制各类噪声源产生的噪音级别,防止噪声扰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非禁养区。当地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当地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罚款一万元。问处罚是否过当。... 对农村散养户,非禁养区。当地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罚款一万元。问处罚是否过当。
.适养区。适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严防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组织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